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蓝翔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302********05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302民初737号 |
案号 |
(2021)赣0302执15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蓝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借款本金93747.3元及截止2018年1月25日的利息832.09元,后续利息按合同约定另行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本案受理费2282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负担108元,被告蓝翔负担217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6-15 |
发布时间 |
2021-07-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