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牛智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20321********21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内2501民初817号
案号
(2021)内2501执恢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牛智生、冯海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文水、崔冬南货款129459元、违约金19418.85元,共计148877.85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3561元(原告已交)、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牛智生、冯海霞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省份
内蒙古
立案日期
2021-01-14
发布时间
2021-07-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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