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422********007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黔 0521 民初 7221 号
案号
(2021)黔0521执19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方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胡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捷兴长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款 142 800.00 元;二、驳回原告贵州捷兴长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3 800.00 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实收 1 900.00元,由原告贵州捷兴长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350.00 元,被告胡鹏负担 1 550.00 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1-05-08
发布时间
2021-07-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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