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522********300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522民初912号
案号
(2021)辽0522执99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孙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返还其已收取的原告吴庆云出国劳务中介费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35元(原告吴庆云预交),由被告孙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7-01
发布时间
2021-07-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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