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桑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0121********0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新2301民初3393号 |
案号 |
(2021)新2301执15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昌吉市霹雳火海鲜自助火锅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沙依巴克区西山苜蓿沟北路三鑫水产经销部支付货款377,711 元;二、被告昌吉市霹雳火海鲜自助火锅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沙依巴克区西山苜蓿沟北路三鑫水产经销部支付自2020年6月10日起至2020年7月10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1,575元;三、被告昌吉市霹雳火海鲜自助火锅店以377,711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005℅计算,向原告沙依巴克区西山苜蓿沟北路三鑫水产经销部支付自2020年7月1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四、被告昌吉市霹雳火海鲜自助火锅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沙依巴克区西山苜蓿沟北路三鑫水产经销部支付申请费2,419元;五、被告桑智、桑勇、王强太对上述一、二、三、四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沙依巴克区西山苜蓿沟北路三鑫水产经销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9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昌吉市霹雳火海鲜自助火锅店、桑智、桑勇、王强太负担。8.本案执行费用由四被申请人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1-04-23 |
发布时间 |
2021-07-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