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宁夏宏泰佳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41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宁0104民初10928号 |
案号 |
(2021)宁0104执12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英龙洁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支行借款本金8386494.86元、支付利息585705.75元(截止2018年8月9日),并支付自2018年8月10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利率按借款合同约定执行);二、被告宁夏英龙洁具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支行有权以赵元、张欣提供抵押的赵元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中恒花园北区4号楼1号房及土地使用权(贺兰县房权证习岗镇字第私有产20123479号、贺国用2012第1566号)、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掌政镇纬二路南侧、经四路东侧檀溪鸣翠半岛b-13号住宅楼3单元502室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16060397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本金余额3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支行实现抵押权后,被告赵元、张欣有权向被告宁夏英龙洁具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宁夏宏泰佳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赵子龙、刘晓芳对被告宁夏英龙洁具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该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英龙洁具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60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宁夏英龙洁具有限公司、宁夏宏泰佳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赵元、张欣、赵子龙、刘晓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1-01-28 |
发布时间 |
2021-07-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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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白宏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100554157990M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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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银川市兴庆区紫薇星座6号楼907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