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纪明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60006********063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琼0108民初6979号
案号
(2021)琼0108执恢20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纪明波须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 70996.10元,并支付利息、复利、违约金及其他费用(截止至 2020年 3月 20日,积欠利息、复利合计 6819.80元,逾期还款违约金 5607.15元,其他费用 615.31元。自 2020年 3月 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按每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 5%计算违约金;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五计收复利。)。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 950.48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纪明波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省份
海南
立案日期
2021-03-01
发布时间
2021-07-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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