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723********34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104民初12415号 |
案号 |
(2021)粤0104执195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江伟向原告广州市日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97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7年1月21日起,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6元,由被告江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6-15 |
发布时间 |
2021-07-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