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122********805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1122民初3471号
案号
(2021)豫1122执2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临颍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洁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代偿款37795.62元,被告郭军负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王洁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保险费3947.98元,被告郭军负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王洁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的违约金(以41743.6元为基数,时间自2020年4月28日起至履行之日止,利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郭军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84元,保全费488元,共计972元由被告王洁负担,被告郭军负连带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1-25
发布时间
2021-07-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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