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靳鹏鹤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081********835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0184民初3492号
案号
(2021)豫0184执30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郑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靳鹏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永安借款35 000元,并支付利息(以35 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4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按照2021年4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王永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元,由被告靳鹏鹤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5-28
发布时间
2021-07-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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