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靳鹏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081********83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184民初3492号 |
案号 |
(2021)豫0184执30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靳鹏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永安借款35 000元,并支付利息(以35 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4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按照2021年4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王永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元,由被告靳鹏鹤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5-28 |
发布时间 |
2021-07-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