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秋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402********10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411民初2368号 |
案号 |
(2021)豫0411执3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刘秋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借款本金96234.64元、利息14966.76元、滞纳金16800.09元,合计128001.49元(利息、滞纳金计算至2020年3月23日,之后以本金96234.64元为基数,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借款全部偿还之日止);二、平顶山市涌源商贸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60元,由刘秋峰、平顶山市涌源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时间 |
2021-07-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