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董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402********48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1481民初1452号
案号
(2021)鲁1481执80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乐陵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董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乐陵市鑫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 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1月23日至2020年4月15日的利息为57 600元;自2020年4月16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100 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另行计算)。二、被告姜贵星对上述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姜贵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董军追偿。案件受理费3 465元,减半收取计1 732.5元,由被告董军、姜贵星负担1 726元,原告乐陵市鑫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6.5元;保全费1 370元由被告董军、姜贵星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5-08
发布时间
2021-07-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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