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邢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923********04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0923民初1072号 |
案号 |
(2021)鲁0923执4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燕涛、林家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088.01元、利息10108.54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6月21日,此后应按双方约定利率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及律师代理费2000元;二、被告邢波、方芝对上述款项在最高余额即4.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邢波、方芝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燕涛、林家兰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5元,由被告李燕涛、林家兰、邢波、方芝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22 |
发布时间 |
2021-07-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