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董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22********57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05民初10243号
案号
(2021)辽0105执23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董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卡号为6225760011076788的信用卡欠款本金135917.8元;二、被告董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卡号为6225760011076788)欠款利息33351.44元、违约金35543.14元、分期手续费4391.98元(截至2020年6月10日);三、被告董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欠款本金135917.8元的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自2020年6月11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约定计算);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19元,由被告董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4-02
发布时间
2021-07-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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