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丰勇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721********55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浙0702民初8326号
案号
(2021)浙0702执10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郑乐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金华市华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25 847 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代偿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郑乐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华市华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实现债权费用1200 元;三、被告丰勇宜对上述第一、二项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原告金华市华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二项及诉讼费范围内,对被告郑乐芳所有的浙ga7a23 号车在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内享有第二顺位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0 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郑乐芳、丰勇宜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1-02-01
发布时间
2021-07-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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