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计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521********404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0581民初367号
案号
(2021)豫0581执31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林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计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程瑞芹借款26000及利息(利息以26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日起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二、被告刘计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程瑞芹利息(利息以27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9日起算至2020年7月14日止按年息一分计算利息);三、被告刘计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程瑞芹利息(利息以26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5日起算至2020年12月1日止按年息一分计算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1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刘计红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6-11
发布时间
2021-07-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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