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计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21********40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581民初367号 |
案号 |
(2021)豫0581执31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林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计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程瑞芹借款26000及利息(利息以26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日起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二、被告刘计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程瑞芹利息(利息以27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9日起算至2020年7月14日止按年息一分计算利息);三、被告刘计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程瑞芹利息(利息以26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5日起算至2020年12月1日止按年息一分计算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1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刘计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林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6-11 |
发布时间 |
2021-07-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