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727********08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626民初203号 |
案号 |
(2021)豫1603执10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曹磊工程介绍款55000元。二、被告刘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雷承担本案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永追偿。三、驳回原告曹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7.5元,由被告李永、刘雷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6-10 |
发布时间 |
2021-07-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