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钟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882********245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0830民初4103号
案号
(2021)鲁0830执159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汶上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鲁0830民初4103号原告:周爱元,女,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尚书路37号,身份证号码为370830197605100045。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军,山东尚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钟浩,男,1984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宁市兖州区新驿镇店子村25号,身份证号码为370882198409092456。原告周爱元与被告钟浩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爱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爱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81847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钟浩在2011年至2019年在汶上县经营毛家饭店和东栗苑粥铺期间向原告周爱元陆续购买蔬菜。被告向原告出具两份欠款条,数额分别为44147元、1377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拒不支付。钟浩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钟浩在2011年至2019年在汶上县经营毛家饭店和东栗苑粥铺期间向原告周爱元陆续购买蔬菜,赊欠原告蔬菜款。2012年2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款条载明被告欠原告44147元。后原告继续向其经营的饭店供应蔬菜,因被告资金周转困难,至2018年1月6日被告又拖欠原告蔬菜金额137700元。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被告均以资金周转紧张为由拒绝支付。本院认为,被告钟浩持续多年购买原告周爱元的蔬菜,被告向原告出具两份欠款条,本院予以采信,可以证明原告周爱元与被告钟浩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因该合同产生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买卖合同成立后,原告周爱元向被告钟浩提供了蔬菜,被告钟浩应当承担及时、足额向原告周爱元支付货款的义务。被告钟浩尚欠原告货款共计181847元,原告周爱元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81847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应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钟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周爱元货款181847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限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68元,由被告钟浩负担(原告预交部分,待执行完毕后结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高玉环二○一九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崔涛1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7-14
发布时间
2021-07-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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