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海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723********13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青高民初字第166号 |
案号 |
(2021)鲁0781执恢1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以1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自2014年4月23日计算至借款全部付清之日);二、被告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165000元及利息(以16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自2014年7月3日计算至借款全部付清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75元,诉讼保全费1570元,均由被告郭某某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26 |
发布时间 |
2021-07-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