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贺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124********43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117民初1863号 |
案号 |
(2021)川0117执21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贺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邓盼各项赔偿费用共计242552.99元;二、驳回原告邓盼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280元,由被告贺林承担3424元,原告邓盼自行承担856元,诉讼费已由原告邓盼垫付,被告贺林应承担部分,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邓盼。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5-31 |
发布时间 |
2021-07-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