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辽宁东顺农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20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1民初488号 |
案号 |
(2021)辽01执3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辽宁东顺农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编号为201220140429b001的《银行承兑协议》项下垫款本金30,000,000元;二、被告辽宁东顺农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编号为201220140429b001的《银行承兑协议》项下垫款本金30,000,000元的利息(截至2019年3月5日利息为23,835,000元;自2019年3月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0,00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三、被告王学生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额30,000,000元的限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王学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实际清偿部分向被告辽宁东顺农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辽宁东顺农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王学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驳回原告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0,97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15,975元由被告辽宁东顺农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王学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4-02 |
发布时间 |
2021-07-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学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新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新民市东蛇山子乡本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