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沈艳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331********182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桂0331民初1808号
案号
(2021)桂0331执39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荔浦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浦县支行与被告高锋、沈艳丹于2018年4月11日签订的编号为[2018]桂村银荔浦支行个借字第201804088403号《个人借款合同书》;二、被告高锋与被告沈艳丹共同偿还贷款本金90000元、尚欠利息12690.73元及2020年7月22日之后的利息(利息以实际尚欠款项为基数,借期内按月利率9.16667‰的标准计算,逾期利息按约定的利率加收50%的罚息计算至清偿借款之日止)给原告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荔浦支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荔浦市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2-22
发布时间
2021-07-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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