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晏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202********41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164号
案号
(2021)粤0105执40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州市箩伦诗服饰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广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949263元、逾期利息263870元,并从2015年4月17日起至实际清付之日止以3949263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逾期利息给原告广州广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二、被告广州市箩伦诗服饰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广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50000元、公告费500元;三、被告广州旗铭服饰有限公司、重庆箩伦诗服饰有限公司、晏鹏、晏晏、韩小艾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如被告广州市箩伦诗服饰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原告广州广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以晏鹏所有设定抵押的粤ay258e小型普通客车、粤ay337a小型普通客车、粤a120m5小型越野客车、位于清远市美林湖国际社区安达鲁西亚b区一路二街19号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其中上述房屋优先受偿权的额度以1800万元为限;五、驳回原告广州广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47551元(其中受理费42551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州广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2874元(其中受理费2572元、保全费302元),由被告广州市箩伦诗服饰有限公司、广州旗铭服饰有限公司、重庆箩伦诗服饰有限公司、晏鹏、晏晏、韩小艾共同负担44677元(其中受理费39979元、保全费469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2-23
发布时间
2021-07-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