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杜萍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05********022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05民初10050号
案号
(2021)辽0105执297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杜萍给付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支付的理赔款56048.73元;二、被告杜萍给付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保险费5644.96元;三、被告杜萍给付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违约金(以61693.69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4-29
发布时间
2021-07-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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