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屈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3027********78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124民初2699号
案号
(2021)川0117执26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屈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健佳饲料有限公司货款20768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该款为基数,从2020年1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二、被告郑兴云对第一项判决内容在179189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成都健佳饲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征收2269元,公告费560元,由屈江、郑兴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7-07
发布时间
2021-07-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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