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秦宁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721********03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114民初15656号
案号
(2021)粤0114执68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秦宁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行偿还信用卡借款本金16194.59元、利息1072.08元、账单分期手续费1749.05元;二、被告秦宁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行支付律师费15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欠款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9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行负担29元,被告秦宁华负担1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4-30
发布时间
2021-07-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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