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全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422********76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422民初2719号
案号
(2021)豫0422执4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叶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许荣年偿还原告河南叶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在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的同时,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自2018年5月22日起至该款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许学民、王全伟、王全正对上述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许荣年、许学民、王全伟、王全正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2-22
发布时间
2021-07-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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