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金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723********04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0782民初4887号
案号
(2021)豫0782执恢2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辉县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孙玉梅和张金亮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四清借款75万元及其利息26.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90元,保全费1420元,均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4-26
发布时间
2021-07-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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