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425********25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425民初352号 |
案号 |
(2021)豫0425执6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郏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吴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陈国昌医疗费15763.39元;二、驳回陈国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5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陈国昌负担5.5元,吴超负担10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郏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4-22 |
发布时间 |
2021-07-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