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魏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923********0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0923民初1027号 |
案号 |
(2021)鲁0923执4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魏国、陈瑞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万元、利息161595元(利息暂算至2017年11月23日,其后以70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及律师费25000元;二、被告邓传兴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邓传兴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魏国、陈瑞云追偿;四、驳回原告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李德霞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33元,由被告魏国、陈瑞云、邓传兴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29 |
发布时间 |
2021-07-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