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古季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628********5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1603刑初511号
案号
(2021)豫1603执99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古银辉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已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2年8月19日止)二、被告人古季锋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已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13日起至2022年8月12日止)三、被告人杨振坤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2日起至2021年7月21日止)罚金待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四、被告人赵小梅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二个月零十三日,即自2021年1月27日起至2021年7月13日止)罚金待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五、被告人田永梅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三个月零三日,即自2021年1月22日起至2021年6月18日止)罚金待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六、被告人田彩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二个月零十四日,即自2021年1月22日起至2021年6月7日止)罚金待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淮阳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6-02
发布时间
2021-07-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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