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古季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628********5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603刑初511号 |
案号 |
(2021)豫1603执9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古银辉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已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2年8月19日止)二、被告人古季锋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已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13日起至2022年8月12日止)三、被告人杨振坤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2日起至2021年7月21日止)罚金待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四、被告人赵小梅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二个月零十三日,即自2021年1月27日起至2021年7月13日止)罚金待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五、被告人田永梅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三个月零三日,即自2021年1月22日起至2021年6月18日止)罚金待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六、被告人田彩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二个月零十四日,即自2021年1月22日起至2021年6月7日止)罚金待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6-02 |
发布时间 |
2021-07-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