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新长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2229********60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闽0924民初409号
案号
(2021)闽0924执38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寿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郭新长、陈廷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寿宁刺桐红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8512.43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1月25日为504.22元,此后利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陈世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世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郭新长、陈廷妹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4元,减半收取计387.7元,由被告郭新长、陈廷妹、陈世辉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1-06-10
发布时间
2021-07-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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