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袁中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322********577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1322民初19号
案号
(2021)辽1322执4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建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袁中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支行借款14899.84元及此款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本院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袁中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支行借款16000元的自2010年4月28日起至2015年2月15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被告袁中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支行借款15899.81元的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2016年12月15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驳回原告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支行对被告贾金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袁中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1-27
发布时间
2021-07-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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