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于秀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0430********150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1322民初18号
案号
(2021)辽1322执45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建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于秀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支行借款本金19999.99元及此款自2014年7月16日起至本院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于秀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支行以20000为本金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自2011年5月16日起至2014年7月15日止的利息(扣除已经偿还的利息808.12元);三、被告刘爱东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740元,合计1040元由被告于秀英、刘爱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1-27
发布时间
2021-07-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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