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杜志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322********578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1322民初3256号
案号
(2021)辽1322执4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建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杜志红、冯宝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惠州信用社借款本金27000.00元及自2013年10月29日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止的利息(利率按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庞国华对上述借款本息负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00元,由被告杜志红、冯宝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1-27
发布时间
2021-07-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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