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兴隆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22********06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103民初10588号 |
案号 |
(2021)辽0103执恢3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英联饲料经销中心于2019年7月1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王春红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垫付利息49000元;二、被告沈阳英联饲料经销中心于2019年7月10日前偿还原告王春红借款本金100万元的利息(从2018年6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三、被告王兴隆、金辉、王兴权、王艳玲、沈阳隆裕家庭农场有限公司对本调解书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案件受理费14297元,减半收取7148.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沈阳英联饲料经销中心承担,王兴隆、金辉、王兴权、王艳玲、沈阳隆裕家庭农场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五、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3-02 |
发布时间 |
2021-07-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