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兴隆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22********067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103民初10588号
案号
(2021)辽0103执恢3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阳英联饲料经销中心于2019年7月1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王春红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垫付利息49000元;二、被告沈阳英联饲料经销中心于2019年7月10日前偿还原告王春红借款本金100万元的利息(从2018年6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三、被告王兴隆、金辉、王兴权、王艳玲、沈阳隆裕家庭农场有限公司对本调解书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案件受理费14297元,减半收取7148.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沈阳英联饲料经销中心承担,王兴隆、金辉、王兴权、王艳玲、沈阳隆裕家庭农场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五、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3-02
发布时间
2021-07-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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