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谷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481********455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111民初29477号
案号
(2021)粤0111执81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谷平向原告刘旭琴偿还借款本金35000元及逾期利息(以35000元为本金,按日息万分之五,自2017年10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7.5元,由被告谷平负担(原告已预交本案受理费337.5元,其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应负担的受理费337.5元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4-25
发布时间
2021-07-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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