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兵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430********37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浙0304民初1604号
案号
(2021)浙0304执34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温州瓯海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韩兵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借款本金 5 6 9 6 0. 7 2元及利息(截至2 0 2 1年 1月 2 6日期内利息 4 9 8 9. 6 2元、本金罚息 6 1 1 9. 1 3元、复利 1 1 1 8. 7 4元,另以借款本金 5 6 9 6 0. 7 2元和期内利息 4 9 8 9. 6 2元之和 6 1 9 5 0. 3 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 6%从 2 0 2 1年 1月 2 7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若被告韩兵华未履行第一项付款义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有权对登记在被告韩兵华名下车牌号为浙cp 0 5y 6(发动机号 0 0 8 7 6 2u)的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69813.21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1-06-24
发布时间
2021-07-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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