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廖艳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130********334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桂0922民初505号
案号
(2021)桂0922执3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陆川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侯昭军、廖艳连共同返还借款本金200000元给原告广西陆川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被告侯昭军、廖艳连向原告广西陆川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6.33333‰计算,从2019年9月21日起计至2020年2月27日;按月利率9.5‰计算,从2020年2月28日起计至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期间未按合同约定清偿的利息,自应付之日起,按月利率9.5‰计算复利至还清本案借款本息之日止);三、被告侯昭军、廖艳连共同向原告广西陆川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95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2-23
发布时间
2021-07-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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