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闵锐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782********24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726民初2860号
案号
(2021)辽0726执5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黑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闵锐、周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山县支行借款本金334912.92元、利息9568.37元及2020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山县支行有权对抵押物位于黑山镇九街东内环中段路东诚信公司王延华开发楼侧楼门市北数第3户(1-2层)房产(黑房权证黑山镇字第109274号,面积129.74平方米)的折价款或拍卖、变卖价款在上述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67元、保全费2242元,由被告闵锐、周莹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4-07
发布时间
2021-07-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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