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慧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221********48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104民初2444号 |
案号 |
(2021)辽0104执21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慧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沈阳清野天成商贸有限公司借款13.6万元;二、被告赵慧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付原告沈阳清野天成商贸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27200元;三、被告赵慧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付原告沈阳清野天成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利息(自2017年9月5日起按年利率4.9%以本金13.6万元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71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均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届满之日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4-08 |
发布时间 |
2021-07-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