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钟华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02********33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闽0981民初3114号 |
案号 |
(2021)闽0981执10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钟华平、钟惠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含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6月21日的利息为7644.56元,之后的利息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钟华平、钟惠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出的律师费2000元;三、钟平对上述判决确定的两项债务在最高额债权本金6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5-12 |
发布时间 |
2021-07-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