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姜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2103********126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内2522民初501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9)内2522执22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阿巴嘎旗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韩炜钢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辅助器具、住宿费、护理依赖费、精神抚慰金,共计500000元(伍拾万元整);二、被告王显军、被告五常市迎顺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带赔偿原告韩炜钢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辅助器具及生活辅助费用、伙食费用、住宿费、护理依赖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347956.43元(壹佰叁拾肆万柒仟玖佰伍拾陆元肆角叁分);三、驳回原告韩炜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182元,由原告韩炜钢负担311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负担1317元,被告王显军、被告五常市迎顺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554元。鉴定费3900元,由被告王显军、被告五常市迎顺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阿巴嘎旗人民法院
省份
内蒙古
立案日期
2019-07-25
发布时间
2021-07-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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