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雷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482********00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1民终17786号
案号
(2021)粤0111执93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雷荣生、雷辉支付原告赵桂林、李伍元139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6年1月15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赵桂林、李伍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4827.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赵桂林、李伍元共同负担受理费35198.6元,被告雷荣生、雷辉共同负担受理费99628.8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赵桂林、李伍元预交的费用本院不予退回,被告雷荣生、雷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赵桂林、李伍元104682.8元)。”经本院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期间,雷荣生确认2012年1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向赵桂林支付104.64万元,向李伍元支付164万元。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对雷荣生、雷辉的上诉,本院评析如下:雷荣生上诉认为原审法院对案涉工程款支付情况认定不清,雷荣生已付工程款金额为1600万元。对此本院认为,雷辉已支付工程款1405万元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确认。雷荣生虽然主张于2012年1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向赵桂林支付104.64万元,向李伍元支付164万元,但是雷辉于2016年3月30日对案涉工程项目的已付款工程款进行核对,故上述付款不应视为1405万元外的付款。2016年3月30日之后雷荣生向赵桂林付款3万元,故原审法院确认雷荣生已支付的工程款总额为1408元的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故本院对雷荣生上述意见不予采纳。雷辉上诉认为本案未雷荣生与赵桂林、李伍元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与雷辉无关,雷辉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赵桂林、李伍元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对此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雷辉所提上述问题在原审判决本院认为部分进行了详细的论述,经查并无不当之处,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对此不再进行赘述。雷辉虽然就此仍然不服,但其在二审并未提供新的证据、事实支持其主张,故本院对其二审主张均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雷荣生、雷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7400元,由上诉人雷荣生负担22080元,上诉人雷辉负担10532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5-20
发布时间
2021-07-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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