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林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322********35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104民初10987号 |
案号 |
(2021)川0104执50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请求事项:?(暂合计为:106177.43元)1、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付截止截至2020年9月11日的借款本金及分期手续费83906.4元,违约金0元、利息21095.03元、后期利息(以尚欠本金及分期手续费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20年9月12日始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川cws929车辆的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或依法接受抵偿。3、被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还清款项之日止。4、本案的诉讼费1176元(申请执行人已在一审立案后预交)、执行费等相关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事实和理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9日出具《民事判决书》((2020)川0104民初10987号),判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贷款本息、违约金,确认申请执行人对抵押车辆的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同时判令案件诉讼费由被执行人承担。目前,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能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内履行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请依法强制执行如请求事项。??此致?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5-28 |
发布时间 |
2021-07-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