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曾六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421********60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闽0421民初813号
案号
(2021)闽0421执2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明溪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曾六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明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3141.96元并支付利息、复息10365.37元(计算至2020年7月9日);二、曾六根同时还应支付明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2020年7月10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按月利率11.41875‰计算的利息和复息。三、余家伟应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余家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曾六根追偿。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8元,减半收取569元,由曾六根、余家伟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1-02-22
发布时间
2021-07-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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