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金银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2229********452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闽0924民初390号
案号
(2021)闽0924执3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寿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黄钦、周金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寿宁刺桐红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21年3月3日结欠利息4154.14元,此后利息、复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阮永通、陈春、周光标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阮永通、陈春、周光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承担的金额向黄钦、周金银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3.08元,减半收取计1691.54元,由黄钦、周金银、阮永通、陈春、周光标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1-06-01
发布时间
2021-07-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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