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牛勐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2531********07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内2531民初768号
案号
(2021)内2531执4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多伦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赵旭超、牛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淑晴劳动报酬15600元;二、被告赵旭超、牛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淑晴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56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8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计95元,由被告赵旭超、牛勐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多伦县人民法院
省份
内蒙古
立案日期
2021-01-21
发布时间
2021-07-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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