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农德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133********12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1423民初622号 |
案号 |
(2021)桂1423执1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州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何利、农德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互负连带赔偿原告黄贵恒、黄秀明各项损失678 404元(此款由原告转入本院账户后再转给被告,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龙州县支行振龙分理处,户名:龙州县人民法院,账号:20041401040001985);二、驳回原告黄贵恒、黄秀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受理费10 587元,由被告何利、农德胜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龙州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时间 |
2021-07-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