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农德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133********12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桂1423民初622号
案号
(2021)桂1423执18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龙州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何利、农德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互负连带赔偿原告黄贵恒、黄秀明各项损失678 404元(此款由原告转入本院账户后再转给被告,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龙州县支行振龙分理处,户名:龙州县人民法院,账号:20041401040001985);二、驳回原告黄贵恒、黄秀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受理费10 587元,由被告何利、农德胜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龙州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2-02
发布时间
2021-07-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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