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庆积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626********003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桂1081民初2926号
案号
(2021)桂1081执2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靖西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何庆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农卫玲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农卫玲其他诉讼请求。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农卫玲负担29元,被告何庆积负担59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1-26
发布时间
2021-07-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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